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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行业“资质名单”处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7日 来源: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

一、资质名单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大陆注册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食盐企业”)。

二、资质名单建立规则

食盐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被列入资质名单:

(一)具备工信部批准的食盐行业生产经营资质,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或食盐批发企业资质,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通过工信部相关资质备案的企业。

三、资质名单工作程序

资质名单制度的实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通过发改委“信用中国”、国家信息中心“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

(二)大数据核查

利用国富泰公司自有企业征信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核查技术,对名单企业主体确认及资质信息进行核查;

(三)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资质名单”的,在 “食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上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该信息原则上每年根据工信部备案情况调整一次。

四、执行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盐行业“资质名单”制度实施的管理工作,中国盐业协会、国富泰公司负责食盐行业资质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并执行资质名单制度。

五、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根据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