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以该项罪名判处谢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为贪图便宜,谢某从一个陌生人处低价购买了3箱食用盐,共计60千克,后将该盐产品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内进行食品加工并出售给顾客食用。2016年1月4日,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在谢某经营的饭店内查获假冒食用盐50千克,其中外包装为精制碘盐的有30千克,外包装为加碘精纯盐的有20千克。后经河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外包装为精制碘盐的样品所检项目氯化钠含量未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为不合格精制工业盐(不含碘);外包装为加碘精纯盐的所检项目氯化钠含量达到精制工业盐二级标准(不含碘)。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经营饭店的过程中,未按规定从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并将其采购的来源不明的盐,经鉴定为不合格不含碘精制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且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谢某当庭认罪、悔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请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朋友们以谢某某为鉴,选择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加工的原材料,以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1日
所属地:河南舞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函》(发改电[2016]217号)要求,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这里的造假名单即不具备相关资质,没有通过市场准入 【详细】